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鄭宇廷、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鄭宇廷 訴訟代理人 鄭佳怡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複代理人 吳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涉及專屬管轄疑義,乃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