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双吉、騰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彭盈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640號原 告 李双吉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騰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盈綺 訴訟代理人 朱宜君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2月1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新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