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李双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23號原 告 李双吉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25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