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75號原 告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廷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