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