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9號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複訴訟代理 人 蔡雨諪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軒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