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宏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691號 原 告 林宏倍 陳宏裕 墘隆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勝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文彬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2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