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調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游聖龍即隆嘉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調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聖龍即隆嘉商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游聖龍即隆嘉商行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佳釧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