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伯龍、陳建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45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徐志雄 被 告 陳建文 訴訟代理人 周晉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查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審理中於民國112年8月8日變更為蔡伯龍(本院卷91-93頁),爰依民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