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廖曬琇、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360號 原 告 廖曬琇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260元(即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