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李東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730號 抗 告 人 李東秋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