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李東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154號原 告 李東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