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酒井裕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191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