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羅家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8號 原 告 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鮮境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