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王怡萍、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27號 原 告 王怡萍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680元(即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