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39號 原 告 林若萍 陳惠芳 蕭美華 林惠縺 被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所有之土地不動產經界,核其主張僅請求法院判定界址,既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計算,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乃分 別請求確認不同之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6,6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4=6,6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