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69號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子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