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李品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53號原 告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品嘉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邱暄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