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謝麗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謝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賓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 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賓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286元本息;(二)被告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0,286元本息;(三)上開第一項至前二項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被告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原告對被告各別之請求金額均同,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擇一核定為70,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