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59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逸 複 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睿網際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3,207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影印機價值74,961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租金及違約金之金額149,196元+訴之聲 明第三項請求計張費用及違約金之金額19,050元=243,207元), 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