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四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吉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恒伽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