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三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三八О號 上 訴 人 金和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零肆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陸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蘇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