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華、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捌仟零柒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蘇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