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輔 佐 人 許克亘 被 告 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 桂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戴 伯 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