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160號原 告 瑞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周至吉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及主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台北市中山區、新竹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但侵權行為地則在新竹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後段 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