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勞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勞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強羅花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給付職災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書 記 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