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503號原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