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界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車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