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書 記 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