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55號原 告 萬世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匠開發有限公司、饒強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248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