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1410號原 告 甲○○ 被 告 林澤裕即裕國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澤裕即裕國工業社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村○○○街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