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店簡字第1780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研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店簡字第178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范智達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通 譯 賴建宇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之支票3紙,分別為: (一)付款人為上海商業銀行中和分行,票載發票日為民國96年6月25日,面額為新台幣(下同)107,250元,於同年月25日提示。 (二)付款人為上海商業銀行中和分行,票載發票日為96年7月 25日,面額為156,700元,於同年月25日提示。 (三)付款人為上海商業銀行中和分行,票載發票日為96年7月 26日,面額為124,800元,於同年月26日提示。 原告分別依期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遭受退票。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件影本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6%計算,分別於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支票票款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訴訟費用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 第一審裁判費用 │ 4,190 元 │ ├────────┼─────────┤ │ 合 計 │ 4,190 元 │ └────────┴─────────┘ ┌───────────────────────────────────┐ │支票附表: 96年度店簡字第1780號│ ├──┬────┬────┬────┬──┬─────┬─────┬──┤ │編號│發票日 │付 款 人│利 息 │利率│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起算日 │年息│(新台幣)│ │ │ ├──┼────┼────┼────┼──┼─────┼─────┼──┤ │001 │96.06.25│上海商銀│96.06.26│ 6% │107,250元 │CHA0000000│ │ │ │ │中和分行│ │ │ │ │ │ ├──┼────┼────┼────┼──┼─────┼─────┼──┤ │002 │96.07.25│上海商銀│96.07.26│ 6% │156,700元 │CHA0000000│ │ │ │ │中和分行│ │ │ │ │ │ ├──┼────┼────┼────┼──┼─────┼─────┼──┤ │003 │96.07.26│上海商銀│96.07.27│ 6% │124,800元 │CHA0000000│ │ │ │ │中和分行│ │ │ │ │ │ ├──┼────┼────┼────┼──┼─────┼─────┼──┤ │合計│ │ │ │ 6% │388,75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