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301號原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2,76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