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75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格拉西克電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23,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