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2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1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強羅花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