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強羅花壇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參佰陸拾元乘以一百三十七點二二平方公尺為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