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1號原 告 乙○○ 戊○○ 甲○○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丁振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羅花壇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6年房屋稅繳款書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肆仟陸佰元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書 記 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