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516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87元,扣除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21,587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