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792號原 告 秉陽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欣怡律師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複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另案本院97年度建字第16號 民事事件全部卷證影本(包括筆錄、兩造所提證據及其他卷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