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62號原 告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99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