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92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