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116號原 告 巧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和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33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