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211號原 告 祥睿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慶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 理人 沈聖瀚律師 複 代 理人 何佳臻 被 告 趙培名 訴訟代理人 趙王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仲介房屋之報酬,惟因被告已另向本院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契約,訴請出賣人返還價金,則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須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