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廖聖傑 即被告 上 訴 人 泰衍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賴豐喜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晉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1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