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營簡字第436號原 告 曾友興 被 告 鐘飛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民國105 年12月25日簽發面額為45萬元、票據號碼為WG0000000之本 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交付予原告。詎系爭本票經原告提示後竟不獲付款,被告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原告前因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經營國外線上賭博遊戲網站「榮華會」(IP位址rh99.net/ app/main.php)供不特定多數人聚眾賭博財物,並於105年1月間,提供帳號「e72595」、「e73526」兩組,密碼均為「acm0721」予被告簽賭,並約定每星期雙方在臺南市麻豆區 興南路「長昇遊戲場」結帳乙次,賭博方式為賭客依美國職棒及職籃網站所開出賠率押注(強隊需對弱隊讓分至雙方五五波勝率),簽注金額為3萬元,若押中,僅能取得2萬7仟 元彩金,若未中則須繳3萬元賭金,每日賭金額度自3萬元至20萬元,招攬被告在該網址簽賭美國、日本、韓國職棒、美國職業籃球等,被告即基於賭博之犯意,自105年1月間起,陸續在該網站簽注美國職棒等賭博遊戲,每次簽賭,雙方均有依規定結帳。 ㈡嗣被告自105年12月12日起至同月18日,簽注美國職棒等遊 戲,一星期內賭輸49萬元,無法付款,除遭原告偕同友人盧俊男、黃玉明、盧俊杰向被告逼債並對被告為傷害及強制等犯行外,且脅迫被告簽發系爭本票。又被告等人所涉之賭博等罪,業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157號刑事庭簡易判決處刑 確定在案。系爭本票既為被告因向原告所經營之線上賭博遊戲網站簽賭所積欠而簽發,且賭博契約違反民法第71條、第72 條規定而無效。賭輸之人不負任何債務,無從發生法律 關係,且原告亦無給付受領權。從而系爭本票係因清償賭債而簽發,其票據之原因係因違反法令之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無效等語抗辯。 ㈢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如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又票據行為係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或惡意取得,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5年台上第286號判決參 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上揭情事,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和解書等資料影本為證,且被告就上揭資料之真正不為爭執,僅以上揭情詞置辯,並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本院刑事簡易判決等資料等資料為證。然被告所提上揭資料僅能證明原告因涉犯刑事強制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 易字第5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無罪,而被告所犯賭博案件,則經本院107年度簡 字第3157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原告犯賭博罪,處罰金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等情,並未能進一步證明被告簽系爭本票係基於清償前述賭債之原因關係而為之。既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本票係原告基於惡意而取得,本院自難認其所辯足以採信。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依被告之聲請,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如被告以450,00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85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4,85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 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