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230號原 告 江承恩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被 告 黃彙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4,664元,及其中新臺幣268,000元,自民國108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06,664元,自民國109年5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5,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4,66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由法院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富心金屬工業 社之實際負責人,與原告為朋友關係。被告以同意原告合作、入股方式,以下列行為使原告提供金錢予被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1、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間某日,被告向原告稱得以新臺幣(下同)74,000元代購砂布袋研磨機台(下稱系爭機器),並將放置在富心金屬工業社廠房內,系爭機器所產得之產品貨款歸原告所有,惟被告僅以51,000元購買系爭機器,致原告受有23,000元之損害。原告為系爭機器之所有權人,被告卻未經原告之同意,將系爭機器丟棄,造成原告受有51,000元之損害。 2、於107年3月間某日,被告以系爭機器須購置工具及耗材為由,向原告要求交付30,000元,而原告於同年月19日交付30,000元予被告,惟被告確未購買上開工具及耗材,致原告受有30,000元之損害。 3、於107年3月底,被告邀請原告出資入股富心金屬工業社,並約定富心金屬工業社每筆貨款收入,由原告取得一成之款項作為投資報酬,原告乃於同年4月12日、5月3日交付 分別交付148,000元、120,000元予被告。詎被告收款後,拒絕依約支付原告任何報酬及收益,且未將原告投資比例如實辦理登記,致原告受有之損害268,000元。 (二)被告於107年3月至5月間請求原告代為購買水、便當等雜 項支出,原告為被告代墊金額合計21,597元。爰依兩造之約定或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代墊費用21,597元。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3,5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107年6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原告3日內將系爭 機器取回,被告不負保管之責,逾期未取回,視同廢棄物處理,惟原告未於3日內取回,被告已將系爭機器丟棄, 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原告主張23,000元、30,000元部分,係購買系爭機器製造產品所需使用之材料,被告無詐騙原告之行為。 (二)富心金屬工業社屬獨資事業,無法入股,被告並未以入股一事詐騙原告交付268,000元,而原告亦未曾將268,000元交付予被告。 (三)有關代墊費用部分,被告雖有要求原告幫忙代墊費用,但金額沒有到21,597元,且代墊費用被告均已付清,並無欠款。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富心金屬工業社 之實際負責人,與原告為朋友關係。 (二)被告於107年2月間,向原告稱:可代為購買價格為74,000元之系爭機器放置於富心金屬工業社,系爭機器所產得之產品貨款歸原告所有,原告於107年3月初交付74,000元予被告,被告所代購之系爭機器金額為51,000元。 (三)被告於107年3月中某日,以系爭機器須購置工具及耗材為由,向原告要求交付30,000元,致原告於同月19日交付現金30,000元予被告。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對系爭機器損失部分,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51,000元,為有理由: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為系爭機器之所有權人,兩造約定被告代為購買系爭機器後,放置在富心金屬工業社,系爭機器所產得之產品貨款歸原告所有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兩造既約定系爭機器得放置在富心金屬工業社,系爭機器所產得之產品貨款歸原告所有,足見原告並非無理由隨意放置系爭機器至富心金屬工業社,被告自應先終止兩造債之關係,始得要求原告收回系爭機器。然被告於107年6月12日所寄送之存證信函,並無終止兩造債之關係意思,原告自無取回系爭機器之義務。縱原告有取回系爭機器之義務,依民法第237條 規定,被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仍須損害賠償之責,並非以存證信函催告債權人取回後即無庸負任何責任。被告於109年5月19日準備程序時自承:系爭機器當時有請律師寫存證信函,系爭機器已經丟棄等語,足見被告故意丟棄系爭機器造成原告所有權受損,被告上開行為與原告所有權受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51,000元。 (二)對購買系爭機器外,剩餘之23,000元及購買工具及耗材30,000元部分,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53,000元,為有理由: 1、原告主張被告以購買系爭機器及工具、耗材等行詐欺原告,惟實際上並未購買工具、耗材,致原告陷於錯誤,其意思決定自由權受到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對於收受23,000元、30,000元並不爭執,惟其抗辯其確實有購買工具及耗材,並提出其向建榮研磨材料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建榮公司)購買之報價單二紙。 2、經查,證人即建榮公司之業務黃郁琇於108年度營偵字第 322號(下稱系爭偵查案件)偵查中證稱:我在建榮公司 任職銷售業務,詢價都先找我,自107年10月起富心金屬 工業社才開始跟建榮公司訂貨至今總額只有6000多元,富心金屬工業社是被告來詢價。被告所提出之報價單是他在108年5月間來公司找我,叫我幫他KEY報價單,並且要分 成2筆,上面的產品及數量是被告指定的,當時被告要求 要在報價單上蓋我們公司的大小章,因為我認為報價單上沒有必要蓋章而拒絕。這2張報價單記載之日期2018/3/16、2018/3/2部分及客戶簽名處有「彙勝」簽名,與我108 年5月給被告報價單不同,其餘均相同,通常客戶要訂貨 時才會簽名回傳報價單,但這兩張報價單,被告並無回傳,也沒有購買報價單上的產品,被告所提出之報價單是有修改過的,因為107年10月我們公司才有跟被告有業務往 來等語,參以建榮司出貨對帳明細表1份、出貨單7張、報價日期為108年5月30日、報價單編號OZ000000000、金額 為3萬230元、專案號碼為「JRM-2019/05/30」;及報價單編號OZ000000000、金額為2萬3,500元之、專案號碼為「 JRM-2019/05/3 0」之報價單2紙之證據與上開證述相符,而證人黃郁琇並不認識原告,與被告亦無仇恨,對本案更無利害關係,其上開證述堪予採信,足見富心金屬工業社於107年3月間未與建榮研磨材料工業有限公司有交易行為,則被告所提出之證據未能證明其向原告取得上開金額後,確實有購買耗材、工具,是被告以購買耗材、工具為由,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53,000元,實際上卻又未購買耗材、工具,卻一再謊稱已購買耗材、工具,更變造上開報價單,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3,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對入股金部分,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268,000元,為有理由: 1、對原告分別於107年3月29日提領100,000元,於107年4月 12日提款48,000元,及於107年5月3日提款120,000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郵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在卷可證,堪認此部分事實為真。 2、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60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勘驗兩造對話之錄音光碟,勘驗內容如附表一至三。從上開錄音內容觀之,被告在對話中,原告詢問:「所以老師說這26萬8是入股一成的錢?」,被告回答:「嘿啊....。」,原告詢問:「沒有含機台,那只加26萬8,加3萬 ,29萬8,29萬8都算進去入股裡面?」,被告回答:「對啊,我都有給你算」,原告詢問:「機台7萬4,工具3萬 ,老師第一次說入股10萬,第二次補尾款變14萬8,再來 ,第二次12萬,公司代墊款21597。」,被告回答:「這 樣加一加也不到50萬。」,原告詢問:「你說入股這樣26萬8,你說這入股,所以這條錢現在在戶頭裡面?」,被 告回答:「對」(見系爭刑事案件卷第73至79頁),足見被告數度承認確有收受原告交付之入股金共計268,000元 ,且於對話中亦認為原告為股東,並承諾將所收受貨款之一成分配予原告作為投資報酬。再參以被告在系爭偵查案件對於檢察事務官勘驗原告所提出之錄影光碟後,對勘驗結果表示意見稱:當時我是拿3萬元,不是拿12萬元,我 當時有嚇到他為何說12萬元等語(見系爭偵查案件卷二第65至66頁),對於原告在車內交付千元紙鈔一疊,並告知金額為120,000元時,被告並未否認該金額,或提出任何 質疑,已與常情有違,而原告於當日自合作金庫銀行提領120,000元,已如前述,並參照附表一至三所示錄音內容 ,兩造對話時被告數度承認收受共計268,000元,堪認原 告確實於同年4月12日、5月3日交付分別交付148,000元、120,000元入股金予被告。 3、被告向原告佯稱入股富心金屬工業社、並以每月一成貨款利潤誘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交付26萬8千元,於原 告起訴後,於訴訟中全盤否認收受入股金,亦未依約交付利潤及將原告入股一事變更商業登記,堪認被告以上開詐騙之行為,侵害原告意思決定自由,造成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268,00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有關代墊費用部分,原告依民法第546條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2,664元部分,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1、兩造對於被告曾要求原告幫忙代墊費用等事實,並不爭執,惟被告否認代墊費用為21,597元,就此部分,自應由原告舉證證明。然查,原告除加油費用2,664元有統一發票 外,其餘均係原告手寫之明細,原告亦無其他證據證明確實有明細所載之支出及該支出係為被告代墊之費用,自難認原告除加油費用外,尚有為被告代墊18,933元之事實。2、至於原告為被告代墊加油費用2,664元部分,原告目前尚 持有加油費用統一發票之正本,該統一發票上亦載有被告所經營之富心金屬工業社之統一編號,且被告於開庭中亦稱原告得向被告請款,是原告自得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請求2,664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546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374,664元部分(系爭機器51,000元+工具及耗 材部分53,000元+入股金268,000元+代墊費用2,664元= 374,664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 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爰酌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告敗 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陳明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表一 ┌───────────────────────────┐ │勘驗檔名:告證六107年5月15日錄音對話內容1對話人員:江 │ │承恩(以下簡稱江)、黃彙勝(以下簡稱黃) │ │05:29江:我說,我錢的部分。 │ │05:33黃:你,你的錢就是貨款,貨款一到,時間一到,就照 │ │ 比例算給你。 │ │05:39江:就是我們貨款的一成? │ │05:45黃:對阿,照比例,啊是為什麼,不然為什麼我一直跟 │ │ 你說要拉產能、做事情不能這麼慢? │ │ 黃:你,我們的…我們的營業額標高,產能要拉高,才 │ │ 有辦法標高。 │ │ 黃:這明明就是半個月該賺的錢,為什麼都要搞到一個 │ │ 月才賺這樣? │ │ 黃:我是不是說禮拜一要出,我上個禮拜就喊要出,出 │ │ 出出! │ │ 黃:啊都我喊在喊,對不對? │ │ 黃:沒有一個給我要緊。 │ │ 黃:啊不然為什麼佳皇會被我罵?啊連你的心態都跟他 │ │ 一樣,這樣不是很有問題嗎? │ │ 黃:啊不然你,你如果產能照時間,照正常來講,你的 │ │ 淨利一個月,正常來講,公司一個月每利至少要有 │ │ 10萬,淨利! │ │ 黃:扣掉人事有的沒有的開銷,啊不然為什麼都是我在 │ │ 賠錢? │ │06:56江:所以我是算貨款還是算淨利? │ │ 黃:蛤? │ │ 江:算淨利還是貨款? │ │06:58黃:我給你算貨款耶,啊不然淨利算下去,你要分什麼 │ │ ?對不對?所以賠錢我在賠,啊所以我為什麼一直 │ │ ,一直跟你要求,你再不起來,你會死,你能夠像 │ │ 我這樣賠嗎?對啊。 │ │07:19江:嗯,啊不然這樣算一算,乾你娘,丟一丟39萬多出 │ │ 去。 │ │07:22黃:對不對,我跟你說,你看這樣開銷,很嚇人耶,電 │ │ 錢多少,你知道嗎?對不對,我就是要你學有東西 │ │ ,你要學有東西,你要知道經營者的那角度怎麼抓 │ │ ,啊不然你要算淨利,哪裡來的淨利?對不對? │ │ 黃:負數沒叫你,幹你娘,你現在也算股東,沒叫你拿 │ │ 出來補已經很好了。幹!還淨利?不是嗎? │ │ 黃: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 │ │(下略) │ └───────────────────────────┘ 附表二 ┌────────────────────────────┐ │告證7:107年5月15日告訴人與被告對話錄音2 │ │勘驗檔名:告證七5_15對話內容2 │ │對話人員:江承恩(以下簡稱江)、黃彙勝(以下簡稱黃) │ │01:37江:所以老師說這26萬8是入股一成的錢? │ │01:42黃:嘿啊,你,他,我要回去看簿子,你拿的,我都有記 │ │ 起來。 │ │01:46江:啊沒有含我買的機台7萬4? │ │01:49黃:嘿啊! │ │01:54江:嘿啊那個工具的3萬。 │ │01:55黃:我也有給你算下去! │ │02:02江:沒有含機台,那只加26萬8,加3萬,29萬8,29萬8都 │ │ 算進去入股裡面? │ │02:10黃:對啊,我都有給你算,不然,你如果論件計酬,你會 │ │ 死。 │ │02:24江:所以等出票以後,貨款的一成,才會算我的? │ │02:28黃:對啊,我就算一成,只要票兌現,我就先算一成給你 │ │ 黃:因為我挖肉都在渡了(台語,指賠錢的意思),沒差 │ │ 那一成。 │ │02:45江:我知道… │ │ 黃:嘿啊。 │ │02:47江:你說,月初本來上個月說月初要給我10萬。 │ │02:51黃:對啊,我叫我老婆領10萬,因為,我想說,想說,你 │ │ 下來兩個多月,想說拿個10萬元給你。 │ │02:58江:我一直過到10幾號,才要跟你拿,才問你,你知道為 │ │ 什麼? │ │02:59黃:為什麼? │ │03:01江:因為我想說你是不是有什麼困難 │ └────────────────────────────┘ 附表三 ┌────────────────────────────┐ │告證1:107年5月17日告訴人與被告對話錄音 │ │勘驗檔名:5_17對話內容 │ │對話人員:江承恩(以下簡稱江)、黃彙勝(以下簡稱黃) │ │15:25江:這個金額,投一個太多了。 │ │15:36黃:這個金額哪有多?我實在看無。 │ │15:37江:機台7萬4,工具3萬,老師第一次說入股10萬,第二次│ │ 補尾款變14萬8,再來,第二次12萬,公司代墊款2159│ │ 7。 │ │15:53黃:這樣加一加也不到50萬。 │ │15:57江:也是很多啊。 │ │15:59黃:對不對,你如果說要執著在那邊,你如果為了小錢要 │ │ 失去大錢,我也是笑笑的 │ │16:04江:因為這個…(被黃插話)。 │ │16:06黃:做事業,你可以去問你女朋友,因為你女朋友家做生 │ │ 意的,對不對?你可以去問他,依你的心態,我跟你 │ │ 說,你現在是失志,人是要有鬥志,你現在是失志。 │ │ 黃:你這樣是…我跟你說,你現在你在做,你拉,為什麼 │ │ 我可以讓你拖兩個半月後腳,我貨可以不要準時出? │ │ 我已經兩個半月沒賺錢… │ │16:39江:我現在就是不知道我的錢在哪裡? │ │ 江:你說入股這樣26萬,26萬8,你說這入股,所以這條錢│ │ 現在在戶頭裡面? │ │16:53黃:對! │ │17:01江:工具的3萬也在戶頭裡面? │ │17:02黃:對啊,你真的不要…你如果要跟我算,我可以算給你 │ │ 聽。 │ │ 黃:我數字都記得比你清楚啦 │ │17:14江:我知道...(按:被黃插話) │ │ 黃:你知道為什麼,你如果說今天要算正常的算法,公司 │ │ 的開銷大家來支付,照比例來支付就好。 │ │17:25江:29萬8。 │ │17:26黃:你聽的懂我意思嗎? │ │17:28江:所以我們現在公司戶頭裡面有29萬8? │ │17:31黃:我現在戶頭有600萬放在那邊。 │ │17:38江:投太多。 │ │17:42黃:原本放500萬,加你的,全部加起來,好像30幾萬吧,│ │ 我要看,我後來補到600萬。 │ │(中略) │ │19:44黃:你的心態為什麼不對,你請員工,你怎麼能用老闆的 │ │ 角色計較,你在計較什麼? │ │ 黃:你老闆反而要去檢討,你員工要養的飽,老闆寧願餓 │ │ 肚子也不能讓員工餓死這才是正常的老闆。 │ │20:00江:你說每個月貨款的1成,一成這個,你說這個投下去,│ │ 我的一成不能支出給我,因為公司的開銷… │ │ 江:不過,我做,我一樣下去做工,這錢要怎麼算? │ │ 黃:論件計酬,要不要?我反而高興,我看你論件計酬能 │ │ 賺多少,我都沒有給你抽,為什麼?不要這樣跟你算 │ │ ,這樣算你會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