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龍城工程有限公司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信文 被 告 龍城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文成 鈞溢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慧枝 許博威 許筱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26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278,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81,66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