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英泰鋼鐵有限公司、王心恆、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黃銀樹、黃金綉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43號 原 告 英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恆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被 告 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銀樹 被 告 黃金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4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5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653元,及自民國110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支付命令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英泰鋼鐵有限公司應受帳款明細表、支票2紙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 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提出異議狀,然並未否認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僅是希望原告可以透過協商來處理。是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黃金綉、背書人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票款194,500元,及依買 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給付38,653元,並給付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