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44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有實企業社、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內容不明確,原告如確定欲進行訴訟,應於7日內補正如下,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應補正被告有何具體侵權行為內容:原告係主張何人於何時地對原告有何內容之語言霸凌和威脅?侵害原告何權利?應詳細敘明並提出原告有受雇於隆有實企業社及遭被告蔡躍駿為上開侵權行為之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