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全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賴嚴月霞、賴三元、蘇崇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賴嚴月霞 住○○市○○區○○里○○○00○0號 法定代理人 賴三元 相 對 人 蘇崇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2日上午8時30分許,騎乘自行車欲作左轉,於行經臺南市白河區裕農路與富民路街口時,未禮讓駛至此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直行之原告先行,亦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 距離,致與騎乘系爭機車之原告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致原告受有頭部創傷併雙側硬腦膜下出血及腦內出血併腦水腫、右側肋骨骨折併血胸、右側腎臟損傷併血腫、呼吸衰竭併肺炎及菌血症等傷害。被告對系爭事故具有過失,自應對原告因系爭事故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然相對人自系爭事故發生起至今,未曾主動聯繫聲請人商討賠償事宜,於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相對人出面協商後,相對人仍避不見面,慮及系爭事故重大,聲請人求償之金額亦屬龐大,相對人一旦脫產,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確保債權,聲請人願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准聲請人提供擔保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均屬之。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參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42號裁定)。又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住院自費同意書、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門診收據、住院費用收據、仁愛救護車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吉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愛心醫療器材統一發票、網路轉帳明細、看護費用收據、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單筆)等件為證,惟僅堪認聲請人就其本案請求之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然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於事發後避不見面,系爭事故重大,且聲請人求償之金額龐大等語,然此均非屬上述得為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亦未敘明相對人有何其他應准予假扣押之原因,且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隱匿財產、移往遠地或逃匿無蹤等假扣押原因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季杏